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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西应用技术大学珠宝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试行IM电竞 APP IM电竞平台)
添加时间:2023-07-27

  IM电竞 IM电竞平台IM电竞 IM电竞平台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固定资产配置,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学院固定资产是指学院用财政资金、事业性收入、科研经费、经营收入、贷款等资金购置和接受捐赠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被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政府拨给学院的资产;学院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院所有的资产。学院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四条学院固定资产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科学分类、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总务处在院长和分管副院长领导下归口监督管理全校固定资产,各固定资产管理相关单位负责本单位管理的固定资产的调度使用。

  第五条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目标是充分利用有限资源,通过科学配置、使用,确保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任务是建立健全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手段,对固定资产从购置、配置、使用到处置全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管理,全面掌握学院固定资产的存量、结构、效能和状态,科学配置各类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和效益。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 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学院占有和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用房、库房、学生公寓及餐厅、职工周转住房、经营用房等;构筑物包括运动场、道路、围墙、水塔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及构筑物内的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卫生设施等。

  (二)通用设备:包括电气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子设备、文体设备、行政办公设备和其他通用设备。

  (三)专用设备:包括仪器仪表、机电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等专用设备。

  (五)图书、档案:指图书馆及各部门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类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电子文献资料、音像资料等)。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包括家具、被服、窗帘、展示宣传用具、动物、植物等。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类别,按该IM电竞 IM电竞官网固定资产的用途确定,具备多种用途的按其主要用途确定;类别一经确定,所有同类固定资产一律列入已确定类别。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编号按《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及其第1号修改单(GB/T14885-94)规定实行统一编号。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购置要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充分考虑学院的发展和财IM电竞 IM电竞官网力,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保证重点。

  第十二条购置固定资产,凡属基本建设项目的,由总务处按基本建设计划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购置属基建范围以外的固定资产,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应填报设备采购审批表,经学院批准后根据学院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及年度经费预算安排购置。购置固定资产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规定的程序、确定的标准及批准的采购方式进行购置。

  (一)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加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计价。

  (五)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的,参考同期同种物资的市场价格估价计价;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计价;无法确定入账价格的,按名义金额(1元)入账。

  (七)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

  (十)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购置的固定资产(包括捐赠)必须报经验收,填写验收单;对未完工、分期购建的固定资产,必须在付清尾款时填写验收单;属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决算必须由学院监审部门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后方可移交资产。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不能由同一人采购和验收。如验收不合格应及时向领导和管理部门报告,查明原因,并研究处理。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购入后,由申购部门向总务处提出验收申请,学院财务部门、监审部门、使用单位等参加验收。购入的固定资产符合下列条件为合格:

  (二)外观完整,零配件齐全,技术资料(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使用维修手册、质量保证书等)齐全。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验收单必须按所列项目认真填写,验收人、领用人、管理人、采购人须由相关人员亲自签名以分清责任,有型号、规格和附件的应按实填列。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验收单(一式三联)由总务处审核后,第一联交总务处据以记账,第二联由总务处作实物账,第三联由使用单位记账登卡随物存查。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的配置,必须有利于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利于维护公共财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配置和使用在总务处统一监督管理下,由相关部门按以下规定履行相应职能:

  1.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在建设过程中的由总务处负责管理;竣工验收后的物业管理由总务处负责;

  (二)通用设备(不含电子设备、文体设备)、计算机网络通讯、网络基础设施由后总务处负责。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必须加强对所使用固定资产的管理,务必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保证安全”。分管部门领导、资产管理员要认真钻研业务,掌握各种仪器设备的品名、规格、性能、用途、价格,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固定资产必须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统一办理领用手续,对个人因工作需要借用的固定资产,各部门应建立借用归还制度,并监督使用人爱护所使用资产,使用人调离(包括退休、辞职等)时,由使用部门负责收回。

  (一)总务处对每项固定资产都必须按财产类别、品名、规格、型号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数量、金额登记,以反映固定资产的数量和金额;使用单位设立领用登记薄,严格领用手续,全面掌握固定资产的配置和使用的情况。

  使用部门要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检查、检修,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使之保持完好状态,保证使用安全;对技术含量较高的仪器设备,应制定操作规程、使用、维护、保养和交接班制度,设置和填写运行记录(即管理台账)。

  总务处每半年进行一次清查盘点,保证实物与账卡相符;发现违规使用、余缺和损毁,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进行相应处理。对资产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失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未经学院批准,使用部门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所使用的固定资产。经营性用房未经学院批准不得将房屋租(借)他人作为办学场所。

  第二十七条使用单位因工作任务变化等情况引起的闲置多余固定资产,应及时上报和移交总务处,以便调剂使用,任何部门无权自行调拨和处置。

  第二十八条未使用、不需用和封存的固定资产,未移交前由原使用部门负责保管,总务处和保管部门分别建立登记簿。

  第二十九条使用过程中因责任事故造成丢失、被盗或毁损的,经济损失由责任部门及责任人赔偿,赔偿款项交总务处,并按相关程序办理核销手续及账务调整;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使用过程中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补填固定资产验收单入账。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的大修计划由使用部门在学院安排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前提出,由总务处审核报经学院批准预算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变动时,必须及时办理实物、账卡和档案资料的移交手续,手续不清,不得离任。

  第三十二条部门及个人在管理、使用固定资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学院的固定资产采用分类折旧办法提取折旧,提取的折旧不计入学院支出。

  第三十六条学院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次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三十七条学院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预计残值,固定资产折旧率按固定资产原值和分类折旧年限计算确定。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分类折旧年限按《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等学院固定资产折旧和存货管理2个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教财〔2014〕1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学院因固定资产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原因延长使用年限的,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和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重新计算折旧额。

  第三十九条学院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可不再计提折旧,但仍能继续使用的,尤其是公用车辆,应当继续使用。

  第四十条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院对占有、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固定资产的处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处置固定资产按以下程序办理:

  (五)房屋建筑物、车辆及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上报上级政府管理部门审批。

  (八)学院下属企事业法人单位的固定资产处置按程序报经学院批准后按相关会计法规处理。

  (一)单位固定资产价值在10万元以下或批量在5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学院审批并自行备案。

  (二)单位固定资产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由学院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

  (五)以转让、出让等有偿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按照国家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处置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能够证明固定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凭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四)具有法律效力的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特指车辆、房屋及特种安全设备)及报废物资技术专家组的鉴定意见。

  (五)涉及土地和房屋建筑使用权处置的还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来源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拟处置土地和房屋建筑的面积、规划用途等。

  第四十二条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将学院的财产物资擅自出售、变卖、毁损和据为私有。

  第四十三条各部门保管、使用的财产物资,每年应清盘一次,如有缺少或损失,必须查明原因;属于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造成的毁损,可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销账;属于过失责任事故造成的毁损,应给予当事人适当的经济及行政处罚;属于违法违纪造成的毁损,应依法严肃处理。清点盘盈的财产物资,应报总务处登记入账。

  第四十四条属于人为过失责任事故造成的财产物资损失,根据其责任主次,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总务处负责人共同认定;具体处理时,要根据具体情节、不同对象、物质性质、本人表现和事后态度,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责令赔偿损失的全部、部分或免于赔偿。

  第四十五条财产物资的减少(报废、报损、调出、转出等)或增加(盘盈),由总务处整理汇总后分别入固定资产账和登记入财务账。

  第四十六条各部门要严格把关,管好、用好国有资产,应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不得随意扩大财产物资的报损报废范围,严禁弄虚作假。

  第四十七条学院各级资产管理使用部门,在资产采购、管理、使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其部门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违法犯罪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放松资产管理,对所管辖资产造成丢失或严重损坏,不报告、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在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违规占有、使用、分配和处置资产,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在物资采购中弄虚作假、贪赃枉法、接受商业贿赂或以其他形式收受贿赂的。

  第四十八条凡学院在职职工工作调动、校内调岗、退休、离职等情况,需到总务处办理个人名下保管使用的资产清退、移交手续。

  第四十九条各部门使用财政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用于校外和国外建立的实习基地和科研协作单位,其资产所有权为学院,使用单位为购置资产的部门,资产保管的责任人为部门负责人或课题主持人。校外实习基地和协作单位仅为资产托管单位,对学院所购资产无处置权。若发生托管单位擅自处置学院资产,则按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十条各部门使用财政资金在校外和国外建立的实习基地和科研协作单位建设的临时性设施,如普通水电路改造、排灌系统更新设置、护坡护埂、简易看守房、场地硬化、修建大棚等改造项目,因建设改造项目土地不属学院,课题结题后也无法移动搬迁至学院,因此不作为学院固定资产进行入账,视同科研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支出费用。

  临时性工程施工前,需报总务处核准同意,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监察审计处备案后,按政府采购限额工程报批结果实施相关工程内容,工程价款仍不入学院固定资产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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