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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必须按本制度的规定建立固定资产基础台账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以及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办公桌椅等)。低于固定资产标准的资产应作为物料用品或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
第四条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管理固定资产。各单位应明确一名领导主管资产管理工作,内部各部门应当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健全制度,做好固定资产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财务部门(人员)侧重做好资产的核算管理工作,资产管理部门(人员)侧重做好资产的实物管理工作,资产使用部门(人员)侧重做好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应设立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基础台账,记录资产的总量和分布情况以及变动信息,确保固定资产账面记录的真实完整。
第六条各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固定资产基础台账工作,分类设置资产卡片,确保占有使用的每项资产及时入账,及时做好每一项实物资产卡片,做到有物必有账,有账必有卡,有卡必有物。(固定资产卡片样式见附件一)
第七条固定资产基础台账记录的内容应包括分类码、资产编号、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单价、数量、金额、取得IM电竞平台日期、取得方式、使用部门、使用状况、存放地和保管人等。(固定资产基础台账样式见附件二)
固定资产基础台账的记录分类按《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系统》的固定资产分类标准设置,具体包括土地、房屋和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电子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及其他类。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
第八条单位对购置、自建、调拨等形式形成的固定资产及以报废、出售、出租、投资等形式处置、转移固定资产,都应按有关规定作相应的账务处理,并及时登记本单位固定资产基础台账。(固定资产增减变动账务处理见附件三)
第九条单位应按照申请、审批、采购、验收、付款等程序办理固定资产的购置工作。资产到达后,资产管理部门(人员)应根据合同、供应商发货单等对所购固定资产进行验收,并及时出具验收单。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入库、编号、建卡、分配等手续,登记固定资产基础台账,并及时将相关凭证送达财务部门(人员)进行账务处理。财务部门(人员)根据复核后的计划、合同、发票、银行结算凭证、验收交接记录等凭据,编制有关凭证,确定固定资产价值,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对已验收入库或直接交付使用但尚未取得正式发票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实际数量估价入账,待正式发票收到后再进行调整。
第十条单位对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由建造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人员)、使用部门(人员)共同填制固定资产移交使用验收单,移交使用部门(人员)使用;对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无偿划拨转入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应办理相应的验收手续。资产管理部门(人员)应及时登记固定资产基础台帐,财务部门(人员)应及时做好相关账簿记录。对已完工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先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实际成本等估价转入固定资产核算,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进行调整。严禁已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入账。
对经营租赁、借用、代管的固定资产,应设立登记簿记录备查,避免与本单位固定资产混淆,并应及时归还。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固定资产领用交回和使用保管责任制度,制定资产领用业务的控制流程,规范资产的使用申请、审批、发放等环节的工作。
固定资产的领用应经过主管领导(或授权人)批准。资产出库,保管人员应及时做好固定资产基础台账登记工作,确保账实相符。办公用固定资产应落实到人,使用的人员离职,所用固定资产应当按规定交回并办理相关手续。
单位应将固定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对固定资产保管、使用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和监督。对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而造成非正常损失的有关责任者,应进行责任认定,责任认定决定作为固定资产核销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单位对于固定资产的内部调拨,应填制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明确固定资产调拨时间、调拨地点、编号、名称、规格、型号等,经有关负责人审批通过后,及时办理调拨手续。资产管理部门(人员)应及时调整固定资产基础台账。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按照《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通财资[2008]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的无偿转让(含调拨、划拨)、出售、出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等事项。资产管理部门(人员)应及时调整固定资产基础台账,财务部门(人员)应及时调整有关账簿记录,使其反映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
第十五条单位将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投资以及提供担保,应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有关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规定办理,并由单位领导集体决定,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及时更新维护固定资产基础台账记录。
第十六条单位每年应不少于一次对单位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情况,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清查盘点中发现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或损失,单位应当认真分析,查明原因,按照通财资[2008]1号文件中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报批处理,并及时调整固定资产基础台账和财务账簿记录。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固定资产基础台账报告制度,定期向单位领导反映本单位固定资产使用情况和增减变动情况,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将本单位上一年度固定资产基础台账情况随同年报上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财政及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力量抽查各单位固定资产基础台账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对未按规定执行的,督促其整改。对到期不整改的,由财政及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予以通报。同时,财政部门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单位的违规行为予以处理,并停拨或缓拨资产的维护、修缮经费。
备注:(1)入帐形式:按在固定资产中单独列示、价值计入无形资产(事业单位)、价值计入房屋建筑物及未入帐分别填列。(2)权属性质:按土地性质,分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分别填列。(3)使用现状:按在用、未使用、不需用、毁损不能用、其他分别填列。
备注:(1)单位负担指的是在单位固定资产数量中,应由单位负担物业等费用的部分。(2)使用现状:按在用、未使用、不需用、危房不能用、其他分别填列。
注:此表还适用于专用设备、电气设备、电子及通讯设备、仪器设备、文艺体育设备、家具及其他。
一、购入、有偿调入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款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记账。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
(1)财政直接支付,借记“经费支出”、“暂存款(其他资金)”等科目,贷记“拨入经费-财政直接支付”、“预算外资金收入-财政直接支付”、“暂付款-市级财政专户-财政直接支付(其他资金)”等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2)财政授权支付,借记“经费支出”、“暂存款(其他资金)”等科目,贷记“预算内用款额度”、“预算外用款额度”、“其他资金用款额度”等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1)财政直接支付,借记“事业支出”、“其他应付款(其他资金)”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事业收入-财政直接支付”、“其他应收款-市级财政专户-财政直接支付(其他资金)”等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2)财政授权支付,借记“事业支出”、“其他应付款(其他资金)”等科目,贷记“预算内用款额度”、“预算外用款额度”、“其他资金用款额度”等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1.行政单位,借记“经费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2.事业单位,按资金来源分别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事业支出”、“专款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单位若有基本建设项目,应单独设置基建账册,按照《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具体核算会计分录略)。
(1)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还应按照《南通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通财库[2003]14号)中有关规定,规范本单位的基本建设核算工作。
(2)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将自筹的基本建设资金转入基建账户时,借记“结转自筹基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年终结账时,应将“结转自筹基建”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结余”(事业单位为“事业结余”)科目,借记“结余”、“事业IM电竞平台结余”,贷记“结转自筹基建”科目。结转后,“结转自筹基建”科目年终无余额。
2.基本建设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3.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4.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记入固定资产价值。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按估计价值记账。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六、有偿调出、转让、变卖、盘亏、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减少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销账。借记“固定基金”,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上述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取得的变价收入以及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照《南通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通政发[2007]36号)的规定全额上缴非税收入专户。
七、事业单位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支付租金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同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八、事业单位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应按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按账面原价,借记“固定基金”,贷记“固定资产”科目。